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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 2021-08-10 11:05:10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行为和市场秩序,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提升中介服务质量和效率,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提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和涉及中介管理活动有关的组织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是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开展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各项有偿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检验、检测、认证、鉴定、鉴证、评估、审计、代理、信息技术服务等中介服务的营利性组织,但不包含金融、保险、证券、期货等国家垂直管理行业的市场中介机构及各类行业协会。

  第五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提供中介服务,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执业规程、执业标准、执业技术规范。

  第六条  申请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滥用职权限定申请人接受其指定或者变相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不得设置排他性条件致使申请人丧失对同类服务领域、同等资质资格中介机构的合法选择权。

  第七条  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有法律法规依据但有明确内涵、外延限定的,要严格按照限定范围实施,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内涵。审批部门依照规定需委托相关机构提供的技术性服务,应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第八条  除依法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行政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其他中介服务以及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第九条  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第十条  落实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多图联审”,“多评合一”,建立联合审图、联合评估机制。推行中介集成服务,积极组建中介服务联合体,为项目提供“全过程”一体化服务。

  第十一条  严禁行业主管部门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干涉收费。严禁中介机构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加强对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于相互串通故意哄抬服务价格的行为,情节恶劣的纳入黑名单。

  第十二条  强化中介服务监管。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资格)证书、专职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信用中国信用信息报告,除此之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打破中介服务市场垄断,不得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或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建立考核评价机制,依法加强本行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设立网上举报、投诉热线,接受群众和媒体的监督,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建立中介机构惩戒机制,完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体系,对未按照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提供中介服务的,由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视情节将其列入失信中介机构管理名单,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对违法违规或服务信用评价极差的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由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有不良信用信息的中介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可以就相关联事项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核对象;

  (二)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

  (三)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四)限制参加政府采购;

  (五)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

  (六)限制参加国家机关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或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  中介超市管理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山西省和阳泉市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更改已经公布的相关信息,泄露有关秘密,谋取个人利益。不按规定进入中介超市公开选取项目或组织项目公开选取、乱评价或记录不良信用的,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并纳入单位年度考核评价扣分。同时,由中介超市管理部门提请同级政府督查部门督促落实或移交纪委监委问责处理。

  第十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业主管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依纪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4日起施行。